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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运输证核发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5-08-06


 

 

行政审批

事项名称

木材运输证核发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二、申请受理   条件

1、承运人或委托代理人需要对合法采伐或收购的木材办理木材运输证时,向运出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2、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属农村居民采伐其自留地和房前屋后自有林木外运的,需提交村委会证明);3、检疫证明;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市、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后,由主办人员审查有关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允许运输木材的,制发木材运输许可证交申请人,不许运输的,告知申请人,说明原因。

四、申报提交材料

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属农村居民采伐其自留地和房前屋后自有林木外运的,需提交村委会证明);2、检疫证明;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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