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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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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事项名称 |
植物检疫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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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定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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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受理 条件 |
1、有效期内的《检疫产地合格证》2、从国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县级行政区域的,有效期限在一个月以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原检疫单证(正本)3、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松木制品涉及省际间调运的,报检前还需提供由调入地所辖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森检机构开具的《检疫要求书》4、如森检员要求还应提交施检植物样本5、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及调运(承办)人的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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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流程 |
1、调运单位或个人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2、对持有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报检单位和个人,森检机构凭此证直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持有效的原《植物检疫证书》(正本)转运的特殊情况,凭证换发《植物检疫证明》3、对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报检单位或个人,应在调运前15天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报检,森检机构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按规程进行检疫、有特殊情况的,经林业厅批准,可延长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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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提交材料 |
1、申请单位和个人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明2、申请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品种名称、规格、数量、地点以及联系方式,填写、递交《森林植物产地检疫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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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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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收费标准 |
调运检疫其中木材收取货值的0.2%,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收取货值的0.8%,种子、竹类及其产品收取货值的0.2%,药材收取货值的0.5%,果品收取货值的0.1%,盆景收取货值的0.1%。产地检疫其中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收取货值的0.4%,种子收取货值的0.1%,药材收取货值的0.3%,果品收取货值的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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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收费依据 |
1、《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 2、《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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