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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6-11-03


 

辉县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切实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在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反应迅速、措施得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切实保护森林资源,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土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河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新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乡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辉县市境内发生的危害较大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森林火灾分级标准详见附录8.3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市政府领导下,在具体实施时,遵循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

1.4.2  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积极配合、密切合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做出快速应急反应。

1.4.3  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处置森林火灾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科学扑救的原则,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4.4  预防为主、紧急应对。各级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1.4.5  属地为主、军地联动。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属地为主、军地联动、统一指挥、协同作战的原则。

1.5   启动条件

1.5.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本预案

1、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且受害森林面积达到1公顷以上或过火面积超过5公顷的。

2、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地点位于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天然原始林区、国家重要设施、军事基地周边等敏感地区、高危火险区、与外省、外市交界地区且1小时内未能得到控制的。

3、发生跨乡镇森林火灾且2小时内未得到控制的。

4、森林火灾发生后3小时内火灾仍未得到控制的。

5、需要驻军、武警等力量支援扑救的。

6、其它容易造成恶劣生态和社会影响的。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2.1.1  辉县市人民政府设立以市长为指挥长,主管副市长为常务副指挥长,市武装部部长、市委农办主任、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局长、市林业局局长等为副指挥长,市纪委、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广电发展中心、市气象局、市旅游发展中心、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电业局、市农牧局、市消防队、市资源运营管理局、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森林公安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辉县市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1.2  市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火办)设在市林业局,负责市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森林防火值班电话、森林火灾报警电话:0373-6233519,0373-12119

2.2   市防火指挥部职责

2.2.1  市防火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国家、省、新乡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开展森林火灾发生趋势会商,编制和修订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研究建立监测预警支持系统、火灾扑救指挥信息系统和应急保障体系;宣布启动本应急预案或终止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决定成立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线指挥部),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遇到的资金、物资、交通运输等问题;监督有关森林火灾隐患整改、案件查处和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审查批准市防火办或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或评估报告;承担市政府和国家、省、新乡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2.2 市防火办主要职责:组织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火源管理、隐患排查工作;提出启动本级森林防火预案建议;负责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及时报告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建立本级森林防火专家库;贯彻落实省、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指示和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乡镇政府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应急信息保障体系,完善林火监测预警机制和火灾扑救指挥信息系统;建设管理扑火专业队伍和指挥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管理森林防火专用车辆,防火物资储备库,落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演练工作;向省、新乡市防火指挥部、市应急委、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森林火灾发生情况及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报送火情信息,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区区划工作,建议市政府发布禁火令;根据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授权发布有关信息等。

2.2.3  市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所有林地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监督检查各乡镇和林区各单位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实施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

市武装部:根据火灾扑救需要,协调现役部队和组织指挥辖区民兵、预备役人员投入扑救工作。

市公安局、市森林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机关协助搞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持火场治安秩序,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市发改委:负责涉及市级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的基础建设项目审批,并将其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

市纪委:负责对不落实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制和在火灾扑救中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市消防队:根据火灾扑救需要投入扑救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中小学校师生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市民政局:负责灾民安置与社会救济工作。协助做好灾民紧急转移、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按规定做好扑火伤亡人员的抚恤事宜。教育和引导公民移风易俗、文明低碳祭祀,做好陵园、公墓和坟地的火源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痴呆等智障人员的用火安全管理工作。

市司法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解决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经费,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扑火队伍装备配备、扑火物资储备(供应)以及灾后重建等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交通局:负责森林防火特种车辆免收通行费的实施和监管;负责协调市、县级政府修建通往灾区临时公路和运输扑救物资、人员,配合公安部门搞好交通管制工作。

市农牧局:负责协调做好农村居民、牲畜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与转移工作,搞好灾后农业生产。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医务人员赶赴火场实施现场医疗救护,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遇有大批重危伤员时,组织、协调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工作。

市广电发展中心:通过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教育;遇到三级以上火险天气时,在市电视台、广播电台播报火险等级预报,授权发布森林防火有关信息。

市气象局:加强中长期天气预报,建立森林火险形势会商机制;及时提供火情监测信息,随时掌握和提供火场及周边天气情况。必要时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市环保局:负责灾区环境监测和环境变化评估工作。

市联通公司、移动公司:负责组织通信联络,确保火灾现场的通信网络畅通。

市旅游发展中心:负责景区、旅游区森林防火安全管理和人员疏散等工作。

市资源运营管理局:按指挥部要求直接参与森林火灾的扑救。

市电业局:火场电力调控。

市水利局:负责森林火灾扑救及航空消防用水供给。

2.3  扑火指挥

2.3.1  发生森林火灾时,市防火指挥部根据扑救需要成立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工作组,以迅速落实指挥部各项指示,实现统一组织指挥扑救、后勤、通信、医疗、信息报送、问责、灾后处置等各项工作。跨行政区、边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相关县级以上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分别指挥,必要时根据联防机制由区域联防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跨省界的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由省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

2.3.2  前线指挥部及其各工作组的职责:根据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需要,成立前线指挥部,设立相应的火场应急工作组。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市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市前线指挥部总指挥:市指挥部指挥长(市长)或市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主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和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

调度指挥组:组长为市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林业局局长)。职责是全面掌握并及时报告火情信息、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协调各部门落实扑火力量调动、物资调配、通信联络、火场监测、火案查处等具体处置措施。

后勤保障组:职责是做好火灾扑救中的食品、饮水、燃油、电力、被褥等物资供应和通信联络工作,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快速运输扑火人员、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药品等。

财务保障组:职责是协调、筹集、拨付森林火灾扑救经费。

医疗救护组:职责是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火灾扑救中的医疗救护以及灾后卫生防疫等工作。

宣传报道组:职责是根据火灾扑救工作需要,确定新闻发言人,适时发布火情信息,组织宣传报道工作。

专家咨询组:职责是负责火环境、火行为分析,并对火灾态势进行科学评估,提出火灾扑救方案;根据市防火办授权,开展火灾调查、火灾损失评估,做好处置绩效评价工作。

现场督导组:职责是深入火场一线,对各部门、各单位和人员在火灾扑救中的职责履行情况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对在火灾扑救中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2.3.3  军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36号)有关规定,接受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  预防和应急准备

3.1  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森林防火意识

3.1.1  各乡镇政府(办事处)要按照"政府主导、媒体联动、教育渗透、全民参与"的要求,突出宣传重点,丰富宣传形式,拓宽宣传渠道,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

3.1.2  建立全方位、社会化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网络体系。强化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及林业主管部门的宣传教育职能,协调新闻出版广电、教育、文化、旅游等部门及乡镇政府(办事处)、村民(居民)委员会组成宣传教育网络。从各个层面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构建全方位、社会化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格局。

3.1.3  深入开展"进林区、进村宅、进单位、进学校、进风景旅游区"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结合普法教育,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利用每年11月的"森林防火宣传月",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森林防火科普知识、森林火灾扑救和安全避险知识的教育,开展先进典型宣传和森林火灾警示教育。

3.2 各乡镇政府(办事处)要组织建设和配备下列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和设备

3.2.1  建设森林火险预警、火情监测望和视频监控设施。

3.2.2  在林内、林缘以及村庄、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军事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周围建设蓄水池,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设置醒目的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识。

3.2.3  配备森林防火交通运输车辆、森林防火物资和通信器材等。

3.2.4  在林区修筑森林防火道路和建设防火阻隔系统。

3.2.5  建设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度和信息处置系统等。

3.3  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3.3.1  林区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要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和责任区,配备相应的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3.3.2  各乡镇政府(办事处)护林防火指挥部要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3.3.3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坚持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与群众森林消防队伍相结合的原则。各乡镇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各类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监督和管理,林区乡镇必须建立不少于20人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林区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经营者要建立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或群众森林消防队。加强后备扑火力量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力量。

3.3.4  各乡镇政府(办事处)要为森林防火专职人员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和器材,降低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3.3.5  完善森林防火物资的储备、监管、调拨和更新管理体系,确保扑救森林火灾物资装备需要。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在重点林区储备应急物资;乡镇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储备与之相适应的森林防火物资。

3.3.6  各乡镇政府(办事处)要按照《国家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和《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要求,保证扑救森林火灾所需的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

3.3.7  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要建立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作用,根据需要及时发布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火情调度信息,为扑火指挥部决策提供辅助信息支持。

3.3.8  气象局要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气象等级预报、人工增雨(雪)等。市防火办要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信息,为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提供技术、智力支持。

3.3.9  各乡镇政府(办事处)护林防火指挥部要加强森林防火岗位技术培训,组织森林火灾扑救技术训练和实战演练,不断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加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群众森林消防队的联合培训、联合实战演练,提高合作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4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4.1  森林防火常规信息的监测与收集

4.1.1市防火办要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常规信息监测和收集体系。切实加强对可能影响森林火灾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的常规信息的监测和收集工作。

4.1.2 乡镇(办事处)防火办要按照市防火办的统一部署建设森林火灾常规信息数据库,各有关部门要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常规信息库的建设。常规信息数据库内容包括:区域内森林资源的种类、数量及分布情况,主要危险源的种类、数量及分布情况;区域内重点防护林、原始森林、天然次生林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旅游区的面积及分布情况,林区重要基础设施、居民地、学校的数量及分布情况,军事设施如弹药库、军械库、油库、军事基地等,林区人口数量、结构及分布情况;林区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信息;森林扑火力量的组成、分布情况,森林消防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情况;上级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和相邻地区可用的火灾处置应急物资情况;可能影响火灾扑救的不利因素等。

4.2  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在重点防火期,市气象局要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分析森林火险天气形势,向市防火办报送火险趋势报告,并向全市发布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冬春高火险季节和重要时段,市气象局要制作全市24小时森林高火险天气预报,在电视台天气预报等栏目中向全市发布。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发生后,市气象局要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必要时向火场派出携带移动监测和预报设备的相关气象服务人员。

4.3  预警与响应

4.3.1  森林火险等级。森林火险是森林可燃物受天气条件、地形条件、植被条件、火源条件影响而发生火灾的危险程度指标。森林火险等级是将森林火险按森林可燃物的易燃程度和蔓延程度进行等级划分,表示森林火灾发生危险程度的等级,通常分为一至五级,其危险程度逐级升高。

4.3.2  预警分级。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印发的《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4.3.3  预警发布。各级政府(办事处)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气象局要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市防火指挥部在必要时向乡镇政府(办事处)护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4.3.4  预警响应。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各级政府(办事处)护林防火指挥部要严格落实24 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各视频监控站(点)、防火望台、检查站和护林员要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扑火准备。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县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要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警报,各级政府(办事处)护林防火指挥部主要领导要亲自值班、带班,开展森林防火检查,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当地政府要发布禁火令,停止野外生产生活用火,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工作;在风景旅游区等重点区段要层层设岗,严防死守;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要视情况靠前驻防,进入临战状态(见附录8.5)。

市防火指挥部视情况对预警地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4.4  火监测

市气象局要充分利用气象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市防火办报送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各视频监控站(点)、防火望台、检查站和巡护人员切实加强火情监测。密切监视火情动态。市防火办要充分利用国家和省卫星林火监测系统的监测报告及变化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以便采取措施处置。森林火灾发生地要通过监测、望台和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动态。

4.5  信息报告

4.5.1  报告的责任主体、时限和程序要求。各视频监控站(点)、防火望台、检查站、巡护人员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火情后,要立即向当地防火办报告。各乡镇政府(办事处)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对收集到的火灾信息要迅速核实30分钟内报市防火办,市防火办经过整理和分析,及时、准确、规范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和新乡市防火办,并及时通报受到威胁地方的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机构。一般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市防火办按照灾情日报、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并通报有关部门。

4.5.2  报告内容:起火时间、地点、面积、火势、发展趋势分析、火场附近环境情况及已经采取的扑救措施,并根据火灾发展和扑救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

4.5.3  建立有奖报告制度。市、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建立森林火灾有奖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接警电话和电子邮箱。

4.5.4  报告要求。报送、报告森林火情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发展态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快速启动相应预案。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5.1.1  事发地乡(镇)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应急响应。发现火情后,事发地乡镇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要立即上报,并按照乡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要求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及时组织力量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且火灾发生后1个小时内未能控制的,或发生跨乡镇森林火灾的,或发生在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天然原始林区、国家重要设施、军事基地周边等敏感地区、高危火险区的,要立即启动乡镇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由乡镇级政府护林防指挥部负责指挥,在火场设立乡级前线指挥部,全力组织扑救。

5.1.2  市防火指挥部应急响应。市防火办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根据实际情况符合启动预案条件的,提出处置意见并报请市防火指挥部启动预案。处置意见包括前线指挥部设立地点、前线指挥部人员构成及运行、扑救兵力构成及调度、扑救方案等。

5.2   响应措施

本预案启动后,根据分级响应的要求,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要迅速召集事发地乡镇政府(办事处)和市防火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前线指挥部,开展工作。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2.1 现场指挥

前线指挥部,设若干工作组,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印发的《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开展工作。在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若干战区,成立分区指挥部。需调用部队执行灭火任务时,可设立专门指挥机构,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市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和修改应急处置方案,发布有关命令,全面组织各项紧急处置工作。事发地政府、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前线指挥部各工作组、各分区指挥部和部队专门指挥机构以及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及个人必须服从市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5.2.2  组织调集扑火力量

5.2.2.1  扑火力量的组成。以当地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现役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群众森林消防队为辅。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报请新乡市、省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可实施跨区调动和航空消防支援。

5.2.2.2  扑火力量梯队安排。分为三个梯队:第一梯队为市专业森林消防队80人和火灾发生地乡镇、景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第二梯队为火灾发生地所在战区所有乡镇、景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及群众森林消防队;第三梯队为驻军、武警支队、公安消防支队、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部队和市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党员干部职工;第四梯队为报请新乡市和省防火办实施跨区调动和航空消防支援力量。

5.2.2.3  联防战区划分(见附录8.6)。根据我市森林火险区划分图和人为活动情况,划分为三个联防战区和一个防护区。分别是:

第一联防战区,包括薄壁、上八里、黄水三乡镇(包括八里沟、关山、宝泉、天界山、九连山等景区)及白云寺林区。自然资源好,山高林密,景区较多,人员活动量大,火险隐患多。

第二联防战区,包括沙窑、南寨、西平罗、南村四乡镇(包括万仙山、齐王寨、秋沟、轿顶山等景区)。自然资源较好,景区较多,人员活动量大,火险隐患多。

第三联防战区,包括高庄、拍石头、张村、常村、百泉五乡镇,浅山区人员活动量大,庙宇、集中坟地较多,火灾隐患多。

平原防护区,包括冀屯、吴村、峪河、占城、赵固、胡桥、北云门、洪州、孟庄、城关10个平原乡镇(办事处),退耕还林、防风林带、速生林、农田林网等。

5.2.2.4扑火力量调动程序。市专业森林消防队的调动由市防火办报请市防火指挥部批准调动,其它由是防火指挥部通过前线指挥部统一调动。

5.2.3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运输

5.2.3.1专业森林消防队由市林业局负责运输、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由所管单位负责运输,其他扑火力量的输送由前线指挥部决定。

5.2.3.2扑救火灾。事发地政府要立即就近组织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可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武警支队、公安消防支队、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路线、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坚持以人为本,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中小学生)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工作。

扑救森林火灾的具体措施和规范化要求,按照本预案要求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印发的《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执行。

5.2.4  人员疏散与转移安置。各级政府要在林区居民住地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如学校等)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掌握林区受威胁村落、林场及重要设施分布情况,采取有效阻火措施,依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有必要的医疗保障。必要时可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5.2.5  医疗救护。医疗救护组协调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对因森林火灾造成的受伤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对重伤员可实施异地救治。必要时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力量予以支援,视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5.2.6  应急通讯和生活保障。要充分利用森林防火通讯网络,必要时由通讯部门调派通讯车辆实施应急通讯。火灾发生后市防火指挥部要安排专职人员保障应急扑救人员的食宿等生活保障。

5.2.7重要目标保护。林区和靠近林缘的重要民用设施、居民地、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防护林、原始森林等高保护价值森林受到火灾威胁时,要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集中优势力量,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实施重点保护,确保重要目标安全。

5.2.8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5.2.9  发布信息与新闻报道。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发布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发生、发展和处置情况等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新闻稿件(包括视频新闻)由市防火指挥部宣传报道组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审定后发布。新闻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需征得前线指挥部的批准;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

5.2.10火案查处。市森林公安局负责指导进行火案查处工作,必要时动用地方公安力量。森林火灾案件查处要与火灾扑救同步进行,以便及时、准确调查取证。

5.2.11火场清理。森林火灾扑灭后,要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5.2.12善后处置和灾后重建。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残疾或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和抚恤。灾区政府应当依法对在扑救火灾中征用、占用的房屋、应急物资和设备予以归还,不能归还或损坏的应依法予以补偿。灾区政府要妥善安置灾民和卫生防疫,向上级政府和民政部门申请赈灾资金和物资,搞好卫生防疫,保证灾民不受冻、不挨饿、不发生人、畜疫情。

5 .2.13火灾评估。由市防火指挥部组织专家组对火灾损失进行调查评估,书面报市防火指挥部和市政府。

5.2.14应急结束和工作总结。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事发地乡镇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火场看守,及时清除余火,消除隐患。经防火办人员现场查实后,报请市防火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应急结束后市防火办要对预案实施情况全面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整改建议,并在1周内书面报市应急办和市防火指挥部备案。

5.3  扩大应急

5.3.1森林火灾有扩大发展趋势,现有力量不能控制时,由前线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市防火指挥部研究申请新乡市、省防火指挥部支援。

5.3.2省界森林火灾需要跨省调度扑火力量或联防作业时,由市防火办报请晋豫边界联防委员会统一调度指挥。

6   组织指挥与扑救、保障措施

6.1   组织指挥原则

6.1.1  坚持统一领导、属地为主的组织指挥原则。扑救森林火灾一般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当地主要领导任前线指挥部指挥长,其他领导任各分前线指挥部指挥长,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根据火场情况划分战区后,各分指挥部按照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可全权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武警支队、当地驻军在执行森林灭火任务时,要有1名部队领导参加火灾发生地各前线指挥部,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6.1.2  市政府设立前线指挥部后,扑火力量和后勤保障物资的调动和调拨,必须由前线指挥部向有关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下达正式命令,市防火办协调调度。

6.1.3  扑救森林火灾组织调动扑火力量时,要按照扑火力量梯队安排依次分批组织和调动机动增援力量。优先组织和调动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其次组织、调动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部队,必要时按照程序调动部队、武警支队和公安消防支队等,最后根据扑火工作需要,再动员当地具有扑火常识且经过专业训练的林区职工、机关干部、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协调做好清理火场、看守火场和后勤保障工作。

6.2   扑火原则

6.2.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原则。在扑火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形地貌、风力风向、气温等因素,时刻注意观察火势的变化,确保人员安全,既要避免林区群众伤亡,又要避免扑救人员伤亡。保证居住地、重要设施和军事设施的安全,保证重要森林资源安全,尽量减少损失。

6.2.2   科学扑救、积极消灭原则。前线指挥部要尽快了解掌握火场情况,全面准确地对火场各要素进行分析,迅速形成扑火救灾方案,果断向各扑火队伍下达命令。在扑火战略上采取"围、阻、打、清"相结合,依靠阻隔灭火、以水灭火、机械灭火等间接手段尽快控制火场蔓延,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在扑火战术上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理,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全面围控火场后,集中力量突击扑灭明火点,分段彻底清理和看守火场。

6.2.3   以专业为主、合理用兵原则。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或有组织的专业力量为辅,专业森林消防队、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与群众森林消防队相结合。

6.2.4   强化督查、落实责任原则。要派出火场督查组,深入林区和火场,加强督促检查,用GPS(全球定位系统)为各扑火队伍定位,分段包干,明确责任人,落实扑救、清理、看守责任。

6.3   供给原则

扑救森林火灾时,增援队伍途中的交通和生活供给保障由增援单位自行承担,到达火场后由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负责综合保障。

6.4   扑救措施

6.4.1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发生森林火情后,火灾的组织扑救要以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部队、驻军、武警支队、公安消防支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具有扑火常识且经过专业训练的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和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6.4.2  机动增援扑火力量。根据驻军、武警支队和森林消防专业队的布防情况和机动能力,组织机动增援扑火队伍。调动跨区支援扑火力量,首先调动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其次调动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部队,再次调动驻军、武警支队和公安消防支队等市级扑火预备队。

6.4.3  装备调配与物资使用。根据火场态势和实际需要,扑火抢险所需物资依据全市跨区支援机动扑火队伍携行装备情况及预备调用特种车辆及大型机械分布情况,由前线指挥部及其后勤保障组协调有关部门科学有效调配。根据火灾扑救需要,前线指挥部可使用、征用、调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6.4.4  飞机调配,航空灭火。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需要省调动森林消防飞机增援时,由市防火指挥部报请新乡市防火指挥部向省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申请支援。必要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支援。

6.4.5  跨区支援扑火的队伍全部采取汽车运输方式开赴火场,根据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的命令,按时到达指定位置。

6.5  保障措施

6.5.1应急通信保障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跨区支援扑火队伍必须携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车,充分利用当地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向扑火前线指挥部报到时领取通信呼号和火场通信联络文件,设置对讲机扑火频率和信道,及时加入当地前线指挥部的通信指挥系统。

扑火指挥需要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保障时,由市电信、联通、移动公司负责组织当地设立临时基站,保证公共移动通信网络覆盖扑火指挥区域;或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信网络的基础上,由当地通信管理部门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采取卫星通信和短波、超短波通信,确保信息畅通;必要时由市通信部门调派通信指挥车到火场提供应急通信辅助保障。

6.5.2储备物资与生活保障

6.5.2.1 全市实行市、乡两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制度,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市级储备库扑火装备器材购置,乡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标准和实际需求落实乡级储备物资。

6.5.2.2 应急食品、药品及其他后勤物资、生活物品等,由市应急办协调火灾发生地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6.5.3 资金保障

市、乡两级政府要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保障森林防火所需支出,将森林火灾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市财政对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扑火救灾工作中发生的交通运输、人工增雨(雪)、卫星通信、医疗救助、火灾评估及装备、食品、油耗等物资消耗费用给予补助。

6.5.4 技术保障

气象部门要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天气形势分析数据、高火险天气预报、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火势蔓延气象条件分析、人工增雨(雪)等技术保障。要聘请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森林防火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要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的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的全面信息,及时提供火情调度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6.5.5 培训演练

市、乡两级防火指挥部要有计划地对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开展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向群众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同时,为林区应急分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举办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保证扑火后备力量高素质。

6.5.6人员保障

我市每年10月份组建80人的专业森林消防队,我市12个山丘区乡镇政府、1个国有林场、9个景区必须建立不少于20人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林区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经营者必须建立群众森林消防队。加强后备扑火力量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力量。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既是市政府处置森林火灾的整体计划、程序规范,也是指导乡镇政府和防火单位制定当地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依据。本预案实施后,市防火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每3-5年组织一次评估,适时组织修订,经市防火指挥部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发布,并报市应急办和新乡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备案。各乡镇政府(办事处)、景区及国有林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并报市防火办备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处置突发事件有功集体和个人表彰奖励工作的通知>》(国评组发〔2012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河南省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具体条款内容由市防火办负责解释。

7.4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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